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0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人考中心函[2002]20号)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二○○二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毕业,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境外人士可以参照上述条件报考。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一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凡申请免试的考生,必须提供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复印件和证明均交报名点留存。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的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开始进行,即:2000、2001、2002年为第一个滚动有效期,依此类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2年9月20日 下午 2:00-5:00 《资产评估》
9月21日 上午 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4:30 《财务会计》
9月22日 上午 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 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余三个科目不变。
五、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
(一) 报名日期及时间:
2002年4月5日-11日 9:00-16:00
(二) 报名地点:
上海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学院(桂林路100号51号楼)
(三) 报名点代码:5252
(四)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王成芳
电话: 64324860, 64323608
考试报名咨询专线:9500190378
考试成绩咨询专线:9500196388
(五) 报名办法:
参加考试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考试报名表上加盖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地点,携带本人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近期一寸报名照片(同版)两张(以上均要原件,复印件无效)办理报考手续。老考生凭原准考证填写报名表、信息卡即可办理报考手续。
上海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